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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 mark & e mark认证简介
2002 年 10 月起,根据欧盟指令 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 95/54/EC 的要求,凡是进入 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 e-Mark 相关测试认证,标贴 e 标志, 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 e-Mark 认
证,势在必行。
E 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 (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 ECE) 颁布的法规 (Regulation)。目前 ECE 包括欧洲 28 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 非欧国家。ECE 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 ECE 法规, 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 ECE 成员愿意接收符合 ECE 法规的 测试报告及证书。E 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 规。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 E 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 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 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 是 ECE 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 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 ECE 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 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 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 —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 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4—爱尔兰;E25 —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E37—土耳其;E40—马其顿; E42—欧盟; E43—日本; E45—澳洲; E46— 乌克兰; E47—南非。
e 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 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 政府交通部门.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 E 标志认证一样, 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 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 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
E/e mark 适用产品之范围: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 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2、汽机车零配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 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3、汽机车附属 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自 2002 年 10 月起,规定所有车 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 EMC 测试。所有在欧盟销 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 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 E/e Mark 证书。也就是 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 CE(EMC)认证将从 2002 年 10 月起不再有效。 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 E/e Mark 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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