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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卡不要亂借人 青年被控助藏賊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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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05:15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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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被告承認銀行戶頭出現來歷不明的款項,被判罰款3000令吉。


(馬六甲23日訊)華裔年輕廚師助手指把銀行提款卡借給他人,卻遭后者利用作為欺騙用途,今天否認非法隱藏賊贓,法庭准許被告以3500令吉保釋,此案于11月27日過堂。

被告陳偉權(21歲,譯音)被控于今年3月23日及24日上午10時55分左右,在瑪琳某銀行,蓄意協助隱藏有可能是贓物的9000令吉現款,牴觸刑事法典414條文。

此條文是指非法接收或私藏賊贓,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通譯員以華語讀出控狀內容時,聲稱本身向對方借貸,把提款卡交給對方作為“抵押”。不過,對該銀行戶頭裡的交易不知情。

被告在沒代表律師下求情時說,他只是廚師助手,月入1200令吉,需要負擔屋期、繳付水電費及生活費。

他說,家中尚有父親及哥哥,但他們的收入不多,希望減低保釋款額。

推事莫哈末道勿斯訂于下月27日過堂,以移交文件及遴選律師,並允許被告由一名擔保人以3500令吉保外。
此案由絲華姍卡里副檢察司主控。

較早前,被告在另一間推事庭面對3項控狀,承認他的銀行戶頭裡出現來歷不明的9800令吉款項,而共被判罰款3000令吉。

控狀指被告于今年5月20日傍晚6時11分、晚上10時30分及21日晚上8時36分,在瑪琳再也某銀行戶頭,被匯入兩次的4400令吉及1000令吉,牴觸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29(1)條文。

被告對3項控狀皆認罪,推事諾麗娜判每項控狀罰款1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需坐牢1個月取代。

此案由莫哈末阿茲里副檢察司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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