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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打扰了,我想请教一些有关劳工法的事情,事情是这样,我面试美发工作的时候是应征设计师,上班之前老板说每位员工都需要从新接受训练(会有汽油津贴),好,训练了一个星期,到筹备新店的工作,用自己的车帮公司载货,(我没要求公司给我半毛车费)等等。。还做了一些不关工作范围的事情,可是,问题来了,那边的主管貌似对我们有点偏见,说公司的合约里有提到如果公司觉得员工不理想,能够不雇佣, 就想把我降职到美发助理的工作,给我两天时间考虑要留下还是离开(想赶我走了),留下的话薪水肯定不是面试时说的那样,问题来了,当我问了老板,如果我离职的话底薪是否照天数算,老板说,底薪会算天数给我,也会贴上课的车马费,我就向主管说我做完这个月,主管却说,既然决定要走了就做到今天,留到这个月也没意思,她说薪水只是会出吃饭津贴而已,底薪不会出,我就告诉她,老板已经答应我了底薪会照出,主管说,老板说的不算!她说的才算,还有老板之前面试的时候告诉我的薪水也不算,全部要跟着她的law,还向我索取上课的费用!一天200。突然觉得我好像被抠了这样,请问,照马来西亚劳工法来说我能要求拿回我的底薪吗?我只做到23号。。(那个合约是工作合约) 我能拿回我应得的吗。。?不然一个月就这样浪费了,我开车去上班需要半个小时。。。我的血汗,请高人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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