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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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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请进] 我的假期都被没收了,有什么办法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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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马小马 该用户已被禁止
11#
发表于 2014-2-15 06:31 PM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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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06:41 PM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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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2-15 06:52 PM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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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12:28 AM |只看该作者
东马小马 发表于 2014-2-15 06:24 PM
你也会讲有的批准、有的拒绝。
现在不是楼主单单一个人被拒绝,就算是这样也好。
我看不出劳工部可以 ...

劳工部可以take什么action来控老板 <<--- nobody knows it
btw, don't judge a book by its cover
还没有result的case不要自己打定输赢

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    此法令是管制所有关雇佣契约,服务条件,发薪课题,终止合约, 解雇索赔,遣散费用,工作时间与假期,产妇分娩津贴金等。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是赋予劳工局官员权力,聆审有关索偿或投诉的案件,并颁发判令。凡有违反法令条文者,劳工局官员可将犯法者控上法庭。  

劳工的普通法律
1)   雇用合约可以口述或书面形式。
2)   若是包含非法性质的工作,雇用合约将列无效。
3)   贸易限制的条款(restraint of trade)将作废,除非:
        • 牵涉商誉买卖; 或
        • 双方在解散前有约在先
4)   若无书面形式的合约,雇员的地位将与其他的雇员相同。

        工資優先權
      31. 工資對其他債務的優先權.
     (2) 就此節而言, 除了第二附有條款外,  "工資"是包括停職和裁員利益, 年假工資, 病假工資, 公共假期工資和婦產津貼金.

付給工資
21. 特別情形終止契約和違背契約之付給.
(1) 當雇主在13(1)或(2)條和14(1)(a)條下, 以無通知而終止一位雇員的服務契約時:
  
         (a)雇員在契約終止前, 包括終止生效前一天所賺到的工資, 減了雇主有權在第24節扣除的事項之后, 和
         (b) 除此之外, 雇主在13(1)條終止服務契約所給的賠償, 必須在不遲過契約終止當天付給雇員.
      
(2) 當雇員在第13(1)或(2)條或第14(3)條終止其跟雇主之服務契約時, 雇主必須把雇員的工資,  包括終止契約前一天所賺的工資,  減了雇主在第24條有權扣除的事項之后, 在不遲過契約終止的第三天,付給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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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12:46 AM |只看该作者
东马小马 发表于 2014-2-15 06:31 PM
还有一点,规模再大的公司不表示一定没问题。

难道自古以来劳工部没有接过前'大规模公司'员工的Case? ...

不见得大规模 就没事
反而最多事
*我所指的是大公司不会理会 这人跟前公司发生什么事情

真实案列,我公司倒是有一批sales staffs sue公司commission问题
还是去了别的大公司做sales  人家还是要他们 (当然是分别不同的公司,同行)
上court 还是要请假去呢
这 你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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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马小马 该用户已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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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1:36 AM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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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1:45 AM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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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1:46 AM |只看该作者
东马小马 发表于 2014-2-16 01:36 AM
这种东西你以为楼主公司的人事部没有办法handle?
除非人事部没能耐,保全功夫不到家。

”事实上,别忘了他还要做到3月尾才功成身退。
回去老板跟他事事算到尽,说不定拿埋康熙年的帐出来讲“

这就好办了 期满后才去告发

还有我不觉得老板可以只手遮天
we have the right to speak out
是事实 就不要怕讲出来

如果我是那个同行的老板 倒是会欣赏这样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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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1:56 AM |只看该作者
东马小马 发表于 2014-2-16 01:45 AM
你都会讲是佣金,这个和七天年假是两回事ok?

佣金的数额可大可小的好不好?那个我想肯定有 Black&Whit ...

你又错了~ 是佣金没有black&white证明之下去告发的 只是口述

你都会说是“先前”了 后来是"去年年尾12月,人事部告诉我们,可以carry forward了"
这个就是“口述”了
管它钱大钱小 违法了就是违法了

lz:虽然没有白字黑字写明,可是员工统称都会相信人事部的口头承诺的,
现在他们说之前都没有出memo所以我们不能吵得咯
这已经表明人事部/老板都不再理会员工的投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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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2:15 AM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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