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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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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2:48 PM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聯合報╱記者熊迺群/台南報導】
2014.03.26 03:07 am

廿六歲已婚的王姓男子,酒後性侵七十五歲、國小時曾教過他的女老師,一審判刑八年;二審大逆轉,法官根據醫院鑑定,認為王酒醉喪失行為能力,改判無罪。南檢多位資深檢察官批評「這判得太離譜了!」

但法官認為王過去有多次酒醉及酒後暴力等行為,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並建議強制接受專業戒酒治療。全案仍可上訴。

王姓男子十幾年來有酗酒習慣,兩度酒駕被查辦,後因酒後家暴與妻子失和,從此更天天借酒澆愁。女老師是王的小一、小二時班導師,退休後獨居在王住家社區附近。

去年四月間,王喝了幾杯啤酒與兩瓶高粱酒,隨後翻越女老師住家籬笆;當時女老師在看電視,他把房間電燈、電視關掉,還將房門閂住。

高齡七十多歲的女老師哀求王,看在昔日師生情分上,希望他不要亂來,但仍遭王強拉上床,以手指性侵得逞。女老師躲到隔壁房間打電話報警,王不肯罷休,打破玻璃企圖侵入,老師最後逃往派出所。

警方趕抵被害人住處,逮捕裸睡的王,測出他酒精濃度高達一點一五毫克。王酒醒後辯稱,喝醉了不知道做了什麼事?被害人是他的小學班導師,與老師年紀相差五十歲,不可能性侵老師。

台南地院法官根據指證及驗傷診斷證明,認定王為滿足私欲、罔顧師生倫理,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八年。

全案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王的律師辯護強調,王當時醉得不省人事,而刑法規定,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者不罰。高分院函請奇美醫院鑑定,認定他飲酒過量致心神喪失,已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合議庭認為,王以往無喝酒性侵紀錄,且與被害人年紀相差甚遠,不太可能有非分之想,他所犯行為,應不是喝酒前所能預知的,且鑑定他因醉酒已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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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04:18 PM |只看该作者
這是說,以後做壞事的人,只要喝酒就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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