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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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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2:38 PM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寒冬雪 于 2011-11-14 12:41 PM 编辑

本人在该补习机构工作了接近4个月,于2个月前递上辞职信,因为被该院长指示要给予2个月的通知,最后一天的工作日于下个月中
理由是要等到新上任的职员来接管工作。

然而,本人于几天前得到该院长告知这2天可以离开了,理由是已经有人顶替本人的位子。

请问:1)有关院长的这个提前用口述解约员工的做法是否已经抵触劳工部的条例?

2)要是抵触了劳工部的条例,本人是否可以控告对方?

3)本人要通过什么管道去控告有关院长的做法?

4)要是抵触了劳工法令的话,是否可以叫有关院长作出有关这接着一个月的赔偿,原因是本人已经于上个月的辞职信里给了2个月的通知


注:当初被要求签下有关受聘书时,受聘书里有一项条例:要是有关员工离职的话,必须要给予2个月的通知.不过就是没声明,

要是院长已经有适合的人选接管工作的话,有关员工可以于任何时候(在该院长决定的时间里)离开有关单位.

劳烦各位大大们提供宝贵的意见于本人参考了,谢谢各位大大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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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1-15 11:41 PM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dewin


    谢谢你宝贵的意见~~然而,可悲的是,该院长只算到15/11/2011的薪水给我而已;就是说,

距离还剩下一个月的薪水也不付给我了,而且,当初说好了满3个月就confirm我的工作,会有3天的年假。

刚才还我这11月上半个月的薪水时却说我没年假,甚至还扣除了1天半(半天是10月份的病假)的薪水,理由是我拿假没去上班。

只怪自己倒霉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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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4:39 PM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寒冬雪


    需不需要人不是你的问题,你已经照着他的LAW了,就是给与2个月的时间通知,如果他把剩下的工资还你,就是算到你应该最后一天的那个日期,总的来讲,就是他必须照样出2个月的薪水给你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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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2:27 PM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寒冬雪 于 2011-11-15 12:29 PM 编辑

回复 5# dewin


    所谓的“薪水结算”就是指拿到最后一天离开该中心的薪水么?
然而,该院长给予我的最后一天是他决定要我离开的那天,也就是今天。
他给予我的理由是:该中心已经足够老师了,不再需要我的协助。

在此,本人先谢谢你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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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15 10:15 AM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寒冬雪


    他要求你早点离开是没有错,所以你叫他把薪水算给你你就可以开心走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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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11-15 10:14 AM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寒冬雪

真正的最后一天,不是他叫你离开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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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11-14 07:53 PM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dewin


    所谓的:“本来应该的最后一天”指的是辞职信上给的日期还是该院长决定我离开中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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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11-14 04:51 PM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寒冬雪


    如果是被允许的情况下离开,是可以的,老板绝对有权利要求你早点离开,但是就是你的薪水照样要算到你本来应该的最后一天,就没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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