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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各位有会计经验的大大,
请你们帮我瞧瞧, 如果我把我公司 (有限公司)的账目这样子处理可以吗? 还是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首先我现在把我公司的账目 (钱)分成, Bank, cash in hand, petty cash- office 和 petty cash- Boss.
因为小妹的公司是做环保贸易的, 很多买卖大多数都使用cash交易, 所以我都会从bank 出钱, 然后转去 cash in hand, cash in hand 都是用来买卖的, 或者是超多10k 以上的开销。
petty cash- office, 就是用来处理 office里, 日常要用的开销, 不超过5k, 如水电费, 文具等等。
现在问题就出在 petty cash- boss 里面里, 小妹老板的开销很高, 每个月的应酬费, 修理费, 汽油费等等, 都大概接近10k, 有时会更高, 所以每次我收到那些收据,我都会一张一张做payment voucher然后附在收据里,我进的方法是:
如:DR Petrol rm 100.00
CR Petty Cash- Boss rm 100.00
然后我老板有跟公司借钱的习惯(director loan), 所以我有做一个director loan的 acct给他,每个月或每两个月, 我就会contra petty cash - boss and director loan 这两个acct。因为老板每次借了钱出去后, 都不会还回来的, 所以我只好做contra。
问题是昨天有个做会计的朋友跟我说, 通常用petty cash 这个字眼的acct, 数目都不会超过6k, 他叫我改成for claims的做法, 可是我听来听去, 都不知道要怎样子做, 所以我想请问其他比较有经验的大大, 照我现在这样子的做法可以吗?还是除了petty cash 这个字眼, 我还可以用什么适当的字眼呢?
小妹在此先谢谢各位大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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