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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性交?撿屍? 男下體被咬傷血腫 法官認定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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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0:46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Karen28 于 2015-1-26 10:51 PM 编辑

不要自作多情!台中市一名蔡姓男子3年前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年輕女子並展開交往。一個月後,男女主角和友人相約夜店聚餐,蔡男見女網友酒後「跨坐」在他大腿,認為對方有意嘿咻,色心驅使下,竟直接她帶回家裡硬上,挨告性侵。

判決書指出,2012年9月15日,蔡男和女網友相約在台中的「PARIS」夜店,大夥坐下來歡樂喝酒。過程中,女網友因為喝了6杯威士忌、龍舌蘭,露出醉意而跨在蔡男的大腿索吻;蔡男見狀誤以為女網友對他有意,於是隔天將女方帶上友人的休旅車,並載回住處。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蔡男將女網友扶上床後,便立刻脫下她的衣物開始性侵,期間還逼被害人口交。對此女方嚴厲拒絕,還怒咬蔡男的下體以示抗議,並趁隙離開。

案情曝光後,一審有證人指出女方在夜店主動示好,兩人是情投意合遂判蔡男無罪;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蔡男在應訊時,警員曾發現他下體異常紅腫,當時蔡男辯說是「被人咬」,且醫院鑑定也證明,蔡男的下體有挫傷血腫現象,和被害者的指控十分吻合,故改判蔡男3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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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名30歲蔡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一名女網友,兩人與友人在夜店飲酒聚會,蔡男趁女方酒醉,藉著護送回住處的機會,乘機性交得逞。蔡男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法官根據男方下體被咬傷血腫,認定女方不願意,改判蔡男有期徒刑3年2月。

根據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民國101年(2012)9月15日,蔡男與女網友以及另5名友人在台中市PARIS夜店聚會,女網友喝了威士忌、龍舌蘭各3杯後,醉到要人攙扶才能行走,蔡男與友人將女方扶上友人的休旅車,送到女方住處樓下後,即表示要送她到7樓住處。

到了女網友住處,蔡男認為有機可乘,即強行脫去對方衣物、性交得逞。事後女網友到醫院驗傷,並對控告蔡男性侵。一審時,女網友指控蔡男逼她口交,她用牙齒咬蔡的下體,但法官根據同行友人證詞,認定女網友在夜店時趴在蔡男身上主動索吻,以兩人是合意性交,判蔡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查出,蔡男下體確實被女網友咬傷、血腫,有「陰莖紅斑」,與女子指控吻合,顯然當時女方不願意,因此依乘機性交罪改判蔡男3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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