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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家暴毒杀亲夫 百名群众求法院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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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2:59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昆明8日综合电)记者从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处一起“一女子因不堪家暴毒杀亲夫”的案件,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某系云南梁河县人。她与被害人曹某某自由恋爱后于199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夫妻俩与父母分户单过,由于曹某某不思农活,又沾染上酗酒的恶习,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曹某某还经常酒后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和侮辱,致使赵某某有家不敢回,经常借宿在邻居家或者在自家房前屋后、大树下歇息。2012年8月2日凌晨2时许,曹某某因严重醉酒被人抬回家,赵某某为摆脱所处境况,遂将用于农田杀害虫的“敌敌畏”给曹某某服下,致使曹某某“敌敌畏”中毒死亡。当天上午,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梁河县囊宋乡关璋村委会关璋村一组赵某某家,将赵某某带到关璋村委会办公室询问时,赵某某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梁河县囊宋乡关璋村委会关璋村三个小组的100多名群众联名申请,请求对赵某某从宽处理。被害人曹某某的父母、两个弟弟、两个儿子也联名出具申请书,认为被害人曹某某长期酗酒成性,借酒发疯,不思农活,导致家庭贫困,还经常酒后殴打辱骂赵某某,使赵某某有家不敢回,经对曹某某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赵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期受到丈夫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时,不是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达到免受家庭暴力的目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被害人曹某某有严重过错,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其故意杀人的客观危害性,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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