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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29控状须出庭自辩 Genneva 4董事表罪成立 [打印本页]

作者: stephteddy    时间: 2013-1-24 11:15 PM
标题: 229控状须出庭自辩 Genneva 4董事表罪成立
http://www.nanyang.com/node/506682?tid=643 <--原文


4名被告被判表罪成立后, 在保镖掩护下离开法庭, 其保镖“护主” 阻挡摄影趋前拍摄。
(吉隆坡23日讯)Genneva(金玉华)有限公司4名董事被控于2年前抵触反洗黑钱法令、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及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总共面对229项控状,地庭今日裁决全部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地庭法官拿督罗扎娜聆审控辩方陈词后,口头裁决时说,主控官已证明4名被告抵触有关法令,所以宣判他们表罪成立。

法庭择定3月15日,以及4月1日至5日聆审辩方自辩。

4人选择在证人栏宣誓供证。

4人保外候审

被控上庭的Genneva4名董事分别是黄宝荣、余元诚、刘志华及陈伟良(人名皆译音),他们是于2009年10月14日被控。

根据控状,反洗黑钱控状中所指的犯罪日期介于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其中黄保荣被控93项罪行、余元升面对40项控状、陈伟良41项及刘志华30项罪行。

4人都获保外候审。

控方已在较早前,将原本4人共面对769项控状,减少至224项,另还有5项在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第25(1)条文下的控状;涉案款项超过1亿4100万令吉。

最高罚款千万监10年

4名被告和Genneva有限公司也被控于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在吉隆坡旧古仔路办公室内,在未有正式执照下,向公众收取订金,因而抵触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

一旦罪成,涉及者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及罚款10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是玛德芝雅副检察司,以及来自国家银行的另2名主控官是王兴杰及哈斯利达祖丁。

3名被告辩护律师是哈尼夫,而刘志华则由黄启斌代表辩护。(以上人名译音)

新闻背景:Genneva涉嫌非法存款

国家银行于2009年7月21日对Genneva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该公司涉嫌非法存款,违反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25(1)条文,以及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条文。

据大马公司委员会资料,Genneva(马)有限公司和Genneva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16日及2007年3月26日,在敦拉萨路的单位注册。

Genneva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与被取缔的Genneva(马)有限公司是同一个单位。

前者公司董事有东姑慕海尼、雅达斯、林杰明、阿末凯鲁丁及陈良杰。后者的董事则有吴宝荣、余元诚、阿末凯鲁丁、陈伟良及黄华宜;两者公司共同董事是阿末凯鲁丁。



那是说,我娘被骗的钱拿不回了?
虽然不是几千万上下,但是也是血汗钱啊 ~~~~~

作者: wesley19870127    时间: 2013-1-25 12:37 AM
多數是凶多吉少啦~@@
作者: melodyc    时间: 2013-1-25 07:14 AM
这种都是完蛋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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