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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ky 发表于 2015-4-16 06:25 PM
收取了的service charge不能分给员工?
貌似不是这样的?
我也不懂是不是我误会了,
1) 若服务费是商家为了经商目的而提供的服务供应,那表示之前在服务税制度下,商家没有在服务费上收取服务税而导致错误呈报服务税,或是蓄意逃税,关税局有权利稽查商家7年或以上的帐目。若在服务税法令下被起诉,商家将面对以下刑罚:
i. 错误呈报服务税:
罚款不超过RM5,000,或;
监禁不超过两年,或;
两者兼施。
ii. 蓄意逃税/虚报服务税:
罚款不超过RM50,000,或;
监禁不超过三年,或;
两者兼施。
2) 若服务费是商家为了经商目的而提供的服务供应,代表所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经商收入,而并非属于员工所有的受薪收入,因此商家必须把所收取的服务费呈报在经商收入之中。若商家由始至终都没有把该笔服务费呈报进经商收入的所得税之中,那表示商家错误呈报所得税及漏税,或蓄意逃税,税收局同样有权利稽查商家7年或以上的帐目。若在所得税法令下被起诉,商家将面对以下刑罚:
i. 错误呈报所得税:
罚款不少过RM1,000至不超过RM10,000,另加;
少报税额的双倍罚款。
ii. 蓄意逃税/虚报所得税:
罚款不少过RM1,000至不超过RM20,000,或;
监禁不超过三年,另加;
少报税额的三倍罚款。
3) 若服务费是商家为了经商目的而提供的服务供应,而必须向顾客而外征收6%消费税。如今消费者付费意识提高,也为了开源节流的前提下而选择到别家无需而外支付6%消费税在服务费之上的餐馆或酒店消费,商家渐渐流逝顾客群而面临营业危机。
看看第二的,所以我才觉得不一定非要给员工。服务费是商家为了经商目的而提供的服务供应,代表所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经商收入,而并非属于员工所有的受薪收入,因此商家必须把所收取的服务费呈报在经商收入之中。
餐馆业者解释说,每个月都会结算服务费,然后均分给员工,业者不可能“独吞”服务费,因为员工遭到剥削的对待,势必向劳工部投诉或会散漫怠工。
据悉,只有与餐馆签署劳资合约的员工才享有服务费,惟目前仍有很多餐馆均聘请外劳,一部分的临时工人或兼职者则不会享有服务费的“奖掖”。
餐馆业者解释说 (餐馆业者解释说的) 这样你要怎样给都可以呀
只有与餐馆签署劳资合约的员工才享有服务费 (看了这条又觉得可能是我误会了)
(CA)繳付的服務費是給員工,不是給雇主的(勞資合約)
据我知道很多没有ca的收服务费,我也从来没听过有商家把服务费给员工(也有可能有,一定很少)
连大型的航空公司 Passenger Service Charge 也不是给员工的
其实我也不是很明白,明天回公司问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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