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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同居人女兒 殺人判無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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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6 01:40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5-02-06 03:03:42 聯合報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灣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517次,並在女子報警後將她勒斃。一、二審判他死刑,但更一審認為性侵部分證據不足,改判無罪,殺人部分改判無期徒刑。外界質疑判太輕,檢方也提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許涉及性侵罪嫌部分,士林地檢署另外蒐證發現,許涉嫌於去年11月第518次性侵同居人女兒,再將許起訴,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不過,許因殺人判刑無期徒刑定讞,將來性侵害罪無論判多久,都只能執行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今年59歲的許姓男子,遭同居人的女兒指控,於2006年她13歲起,許陸續性侵她5年;2010年其母發現她被許性侵而自殺,2011年9月14日她被許性侵後向生父求援並報案。同年11月29日,女子被生父發現陳屍住處,機車煞車鋼線繞頸;警方9天後逮捕許,他供稱女子盜領他存款且不愛念書、不工作,染上毒癮且不聽勸,他一時衝動殺人。

一審認定許性侵被害人517次,依一罪一罰判刑2496年,另依殺人罪判死刑。二審認為性侵證據不足,撤銷517次性侵罪的判決,但第518次性侵有證據,判刑3年10月,殺人仍判死刑。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殺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且認定許被控最後一次性侵並不在檢方起訴時間範圍內,依法撤銷。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許有教化的可能,去年11月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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