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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經濟部:對服貿協議認知10大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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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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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03:48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民眾對兩岸服貿協議關心熱度升高,網路上紛紛出現各種「懶人包」等內容介紹服貿協議,也有若干文宣資料在街頭巷尾散發,但其中有些干內容並不符合事實,恐民眾被誤導,經濟部特整理對服貿協議認知的10大謬誤,以正視聽:

1.大陸對台灣開放的標準竟然比巴基斯坦、祕魯還要低?

答:當然不是。這些對照方式,都未考量中國大陸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承諾,也未考量兩岸在ECFA早收清單的承諾,但依據協議第4條這些都在大陸對我開放範圍。

2.黑箱談判,未捍衛全民權益?

答:(1)服貿談判開始前有公開宣布,簽署前曾向國會進行過3次專案報告(其中1次還是秘密會議)。

(2)服貿談判期間,各服務業主管機關基於保密,是以小型、非公開方式徵詢業者意見,但亦與46種服務業的公會(或協會)代表264人,進行110次諮商或小型座談。協議簽署後亦辦理數百場說明會或座談會說明協議內容。

(3)我方開放承諾計64項,即使依照「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計算亦僅191項。相關文宣所稱開放上千項沒有事實根據。

(4)我方開放內容有很多屬於現行已開放項目,例如「懶人包」所稱的雜貨店、餐廳、麵包店、文具店、運動用品、服飾店超商等餐飲或批發零售業,均係自98年6月即開放陸資投資的項目,迄今在我方業者具有競爭力,及政府的嚴格管理機制下,並未造成相關行業的衝擊。

3.服貿協議應該是最晚簽的協議?為何要先簽?

答:(1)大部分的FTA先簽貨貿再簽服貿,或者2者一起簽署,是因為這些FTA多半在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承諾較其WTO承諾增加不多。服貿協議我方爭取到陸方80項超越其WTO承諾的待遇,有利我商掌握大陸市場先機,故值得先簽署。

(2)ECFA的4項後續協議是分別獨立進行協商的,由於貨品貿易協議涉及7千多項商品的關稅要協商,需要較多的時間才能完成,故服貿協議完成時,雙方決定先簽署。

4.服貿協議開放大陸投資移民?影響500多萬勞工?

答:(1)服貿協議適用WTO「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規定,因此彼此沒有開放就業市場,也不涉及移民的問題。

(2)有人舉例如果一家餐廳,爸爸掛名老闆、媽媽是廚師、兒子是會計,就可全家移民到臺灣,這是錯誤認知。事實上,要申請以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身分來臺,必須該餐廳在臺投資30萬美元以上,且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營業額必須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才能申請,且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碩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證明且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才行,且這些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被解聘即須離臺,不能留在本地找別的工作,絕對不是有20萬美元就可全家移民。

(3)自98年6月開放陸資至去年12月底止,陸資來臺投資共483件,申請核准陸籍幹部來臺共259人次,雇用臺灣本地員工數共10,239人。證明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可增加就業機會,而非搶走本地人工作機會。

5.對方開的條件我方照單全收?

答:這是惡意謠言,服貿協議中我方爭取到的80項優惠是別的國家都想爭取的。反過來說,若真的照單全收,何需花2年多時間談判?

6.公聽會內容空洞?重複讀稿?

答:16場公聽會是依照不同行業別舉行的,自然必須在介紹服貿協議的來龍去脈時有若干內容重複。因為若干反對人士重複出席公聽會,所以才批評這部分的內容重複,但這些重複的內容對那些第1次出席立法院公聽會的人都是很重要的。

7.中國大陸餐飲業的食物、店家和人員都可以來臺,臺灣的卻不能去?

答:(1)中國大陸已在WTO承諾開放臺灣的餐飲業赴大陸投資,鼎泰豐、85度C都是著名的案例。

(2)中國大陸人員來臺我方都有嚴格的規定,服貿協議的模式四(自然人移動)承諾內容係參照我方現行規定填列,並未進一步放寬。大陸的承諾內容需一併參考其WTO承諾,並未較我方嚴格。

8.臺灣99.7%是中小企業,能利用服貿協議去大陸的只有大財團?

答:(1)服貿協議的雙方開放項目,有很多是適合中小企業經營的,例如電腦相關服務、一般商品的零售、市場調查、攝影、包裝裝潢品的印刷、影印、筆譯和口譯、旅行社、環境服務等。

(2)根據以往經驗,許多臺灣中小企業業者,赴大陸發展後,因為有廣大市場支持,逐漸發展成大型企業,例如象王洗衣、都可茶飲、麗嬰房、自然美等。

(3)開放陸資來臺,將刺激本地消費市場,亦對我中小企業有利。

9.大陸企業規模龐大,未來到臺灣將以低價壟斷?

答:(1)陸資來臺需經申請核准始得匯入資金。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者,政府得禁止其投資。

(2)服貿協議第7條(商業行為)及我國公平交易法亦禁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會放任。

10.服貿協議開放不對等,我方開放很多模式一,陸方開放很少?

答:(1)模式一(跨境直接提供服務)是指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台灣海峽兩邊均不跨境,只有服務透過電話或網路的方式提供,本即非服務貿易的主要模式。

(2)若將中國大陸在WTO承諾內容一併來看,雙方開放模式一的數目其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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