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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發信.僱主沒回應 遭口頭辭退可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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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07:05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雇主指示簽離職信,信內註明仍需上班一個月,但員工與僱主發生突衝,僱主要員工立即離職。

 ⊙覃先生指出,他的雇主在1月28日,要他簽署一封離職信,信上指明,他在該公司上班的最后一天是2月28日。

 他說,在簽了該封離職信后,就和雇主發生衝突,雇主在一怒之下,要他馬上離開公司。

 他指出,在離開公司后,有一名顧客找他,欲把工程交給他去承包,可是他不知道自己在那個時候應以獨立身分還是公司員工身分接下這個工程。

 “我有去諮詢勞工部的意見,勞工部發了一封信函給雇主,要他在5天內回應,指他在口頭上辭退了我,意即我已經不是他的員工了,可是他在過了期限卻沒有回應。”

 覃先生想知道,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是否可以個人身分來接下這個工程?

★林若輝律師

 按照覃先生的情況來看,他的雇主沒有在5天的期限里承認他口頭上馬上辭退覃先生,所以,覃先生在2月28日前,依然是他雇主的員工。

 覃先生可以和顧客商談,看看是否可以把工程日期挪后,那么屆時他接下工程也不會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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