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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貼文破壞交警形象‧男子罰款1萬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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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pohchin
时间:
2014-11-21 08: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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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貼文破壞交警形象‧男子罰款1萬500
臉書貼文破壞交警形象‧男子罰款1萬500
2014-11-21 08:38 AM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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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六甲20日訊)一名華裔男子在臉書上載一張破坏交警形象的貼文和照片,今天被控上推事庭,面對2項控狀時皆認罪不諱,被判罰款1萬零5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需坐牢10個月。
被告陳健宏(譯音,32歲),來自晉巷。
第一項控狀指被告在2014年9月25日,介於早上11時30分至晚上11時30分,在馬六甲拉也侮辱甲州中央警區交警,抵触刑事法典第504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在2014年9月25日,介於早上11時30分至晚上11時30分,使用臉書詆毀甲州中央警區交警的形象,抵触1998年通訊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條文下同讀。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5萬令吉或坐牢1年,或兩者兼施。
面對2項控狀
根據案情顯示,2014年9月25日期間,2名正位於馬六甲拉也執勤的交警,突然被傳召回甲州中央警區總部,會見上司哈林曹長。哈林曹長向2人出示一則來自臉書的貼文,貼文中寫著,“這些猴子正在馬六甲拉也渣打銀行附近找外快”(Those"Monkey"is looking forextra income...pls beware at MelakaRaya near to Standard Charted bank.)貼文中上載的照片,是有關被召回警局的交警。2名交警給予的回應是在在執行任務,确保交通順暢。
交警尼查(32歲)事後針對此事向警方報案。
被告要求法庭輕判
被告辯護律師黃奕明在法庭上指出,被告將照片上載至臉書後,已覺悔意,很快便從臉書刪除照片,不料,卻不知其照片已被他人轉載至其他社交网站。
他說,被告是一名汽車銷售員,與從事書記的妻子育有2名年幼孩子,兩人每月的收入不多,除了要撫養孩子也需供養雙親,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諾麗娜最後決定判被告第一項控狀罰款3千5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4個月代替;第二項控狀罰款7千令吉,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6個月代替。
本案由副檢察司諾莎茲瓦妮提控,推事是諾麗娜,被告的代表律師是黃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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